原告:许文斌,女,1971年1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善权,上海市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静雅,女,1981年11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赵震宇,男,1976年9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勤,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文斌与被告金静雅、赵震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钱芬英
书记员:张肖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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