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文青,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艳,上海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泽辉,男,195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许文青与被告王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0日以被告已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上述理由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许文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计1,590元(许文青已预缴),均由许文青负担。
审判员:陈 强
书记员:谢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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