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亦团,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
被告:上海富银恒通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西里路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郭斯,职务不详。
原告许某与被告上海富银恒通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原告许某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许某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撤诉。
审判员:董迪思
书记员:顾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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