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新国
姚淑敏
许荣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徐建辉(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
原告许新国,农民。
原告姚淑敏,农民。
被告许荣夺,农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代表人邢运江,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建辉,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新国、姚淑敏与被告许荣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呼金昌独任审判,并于2014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许新国、姚淑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建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新国、姚淑敏诉称,2014年2月13日12时30分许,被告许荣夺驾驶冀J×××××号轿车,沿赵于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丁村高架桥时未确保安全撞到桥墩上,发生单方事故,造成乘车人二原告的女儿许艳男当场死亡。
海兴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许荣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许荣夺驾驶的冀J×××××号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投保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保险限额40000元。
保险期间为2013年5月26日至2014年5月25日。
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中赔付死亡赔偿金4万元,并担负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给付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辩称,事故车辆确系在我公司投保车上人员责任保险40000元,但对本案所涉及交通事故的真实性我公司存在异议。
诉讼费我公司不予承担。
综上所述,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许新国、姚淑敏保险理赔款4万元。
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许新国、姚淑敏保险理赔款4万元。
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承担。
审判长:呼金昌
书记员:韩宝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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