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许方,女,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平,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许方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46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许方申请再审称,自己是系争房屋的原始获配人,是否具有购房资格,应该在实体审理后再做裁判。原审法院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43514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665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确认自己已不是系争房屋的承租人,也不具有系争房屋的购房资格,继而裁定自己无诉权是错误的。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中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系许国强、蒋福华与永业公司所签,许方非涉案《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出售人或买受人,即非涉案《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当事人,其虽曾是系争房屋原始获配人,但根据法院(2016)沪0115民初43514号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6656号生效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其现已非系争房屋的承租人,已不具有系争房屋的购房资格。原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许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许方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胡宗英
书记员:王 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