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琳,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余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许某某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撤回对被告余某某的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达,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04元,减半收取计452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审判员 董桦
书记员: 曹琦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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