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昌伏昊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
法定代表人:冯旗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保平,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景丹,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景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XXX号D座(219幢)266室。
法定代表人:郭祥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青,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卿,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西旭东光伏发电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南昌东工业区三期C-27地块2#厂房(第2层)。
法定代表人:梅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智辉,江西奋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昌伏昊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景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旭东光伏发电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许昌伏昊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许昌伏昊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红华
书记员:金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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