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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伏昊新能源有限公司与上海景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许昌伏昊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
  法定代表人:冯旗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保平,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景丹,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景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XXX号D座(219幢)266室。
  法定代表人:郭祥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青,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卿,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西旭东光伏发电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南昌东工业区三期C-27地块2#厂房(第2层)。
  法定代表人:梅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智辉,江西奋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昌伏昊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景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旭东光伏发电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许昌伏昊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许昌伏昊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红华

书记员:金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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