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许昌连,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代理人:亓玉晶,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嘉雯,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潮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2018年8月17日,本院裁定受理了许昌连对上海潮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潮宏公司)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同年9月14日依法指定成立了上海潮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清算组成立后,依照有关法律开展工作。2019年6月27日,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鉴于公司股东吴天才、庞青才、田琳、许昌连(4人股份占比80%,屠家利无法联系到本人)不同意移交公司公章、账务账册等重要文件,目前潮宏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本院终结对上海潮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清算组以股东不同意移交公司公章、账务账册等重要文件导致无法清算为由,要求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后,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第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潮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程 程
书记员:徐蔚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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