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明,男,1965年7月3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清源,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秀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美智,董事长。
被告:上海涞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陆薏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冬辉,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翕翊,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明与被告上海秀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涞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2019年6月14日,原告许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许明负担(已付)。
审判员:谢 铭
书记员:张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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