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显达
李曼华(湖南银城律师事务所)
湖南盛某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龚敬(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显达。
法定代理人许庆东,系许显达之父。
法定代理人尹文利,系许显达之母。
委托代理人李曼华,湖南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盛某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世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敬,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许显达与被上诉人湖南盛某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某太平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作出(2014)益赫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许显达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许显达的法定代理人尹文利和委托代理人李曼华,被上诉人盛某太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龚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盛某太平公司与益秀园小区开发商、业主委员会先后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许显达提出对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不知情、程序不合法的问题,系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之间的内部问题,不影响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对外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该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根据合同约定,许显达应当按约交纳物业管理费,其对于拖欠的14094元物业管理费应当承担支付责任。本案争议的是,许显达提出盛某太平公司未提供服务而拒付物业管理费的理由是否成立。原审中,盛某太平公司提供了装修记录、巡查表等证明该公司为许显达提供了物业服务。二审中,根据出庭作证的证言可知,部分业主对益秀园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不甚满意,虽然这些不满意由多种原因造成,但可以证明盛某太平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方面确有不到位之处。综合以上情况,本院酌情认定许显达拒付20%物业费的理由成立,故许显达还应支付盛某太平公司物业管理费11275.2元(14094元×80%)。对许显达提出的其他上诉请求及理由,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在原有证据上,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许显达在二审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导致本案认定的事实较原审有所变化,处理结果应予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第(五)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4)益赫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4)益赫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许显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湖南盛某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11275.2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1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0元,共计240元,由许显达负担192元,湖南盛某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盛某太平公司与益秀园小区开发商、业主委员会先后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许显达提出对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不知情、程序不合法的问题,系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之间的内部问题,不影响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对外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该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根据合同约定,许显达应当按约交纳物业管理费,其对于拖欠的14094元物业管理费应当承担支付责任。本案争议的是,许显达提出盛某太平公司未提供服务而拒付物业管理费的理由是否成立。原审中,盛某太平公司提供了装修记录、巡查表等证明该公司为许显达提供了物业服务。二审中,根据出庭作证的证言可知,部分业主对益秀园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不甚满意,虽然这些不满意由多种原因造成,但可以证明盛某太平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方面确有不到位之处。综合以上情况,本院酌情认定许显达拒付20%物业费的理由成立,故许显达还应支付盛某太平公司物业管理费11275.2元(14094元×80%)。对许显达提出的其他上诉请求及理由,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在原有证据上,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许显达在二审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导致本案认定的事实较原审有所变化,处理结果应予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第(五)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4)益赫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4)益赫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许显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湖南盛某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11275.2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1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0元,共计240元,由许显达负担192元,湖南盛某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8元。
审判长:夏立群
审判员:冷亮亮
审判员:彭青
书记员:肖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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