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木根,男,195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尧森,上海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颖,男,196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上诉人许木根因与被上诉人张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1民初6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木根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许木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许木根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上诉人许木根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仲 鸣
审判员:汤佳岭
书记员:朱红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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