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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杨与上海福祥经贸有限公司、崔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许杨,男,1982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尉,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崔艳梅,女,1972年3月7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被申请人:上海福祥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许杨诉被申请人崔艳梅、上海福祥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崔艳梅、上海福祥经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崔艳梅、上海福祥经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  军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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