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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松江与丁路、卢东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许松江,男,194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
  被告:丁路,男,198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卢东莲,女,195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王德贵,女,193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库尔勒市。
  被告:丁传芳,男,192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库尔勒市。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钟,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大伟,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原告许松江与被告丁路、卢东莲、王德贵、丁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后,原告许松江以拟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松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许松江负担。

审判员:戚慧英

书记员:孙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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