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崆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现住崆峒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0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饮酒后驾驶甘LV9***号白色本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区二十里铺恒信东风4S店附近路段时,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7mg/100ml,2020年4月10日,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0.1mg/100ml,属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和照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查获经过以及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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