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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平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起诉书(公开版)_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东检公诉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许某平,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揭阳市揭东区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玉湖镇。无前科。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平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许某平为了向他人借款,伪造二本国有土地证【分别是:揭东县玉湖镇东寮村大陇站前大道北侧(地号29**、29**)和揭东县玉湖镇东寮村大陇站前大道北侧(地号29**)土地使用权人均为许某平,其中地号29**. 29**的真正借地权属村民许某东】。2017年4月13日,被告人许某平将地号29**、29**的国有土地证向村民许某喜抵押借款20万元人民币,约定每月利息4%。同年10月23日,被告人许某平又将地号29**向村民许某喜抵押借款50万元人民币,约定每月利息2万元。此后,被告人许某平每月一直按时支付利息给许某喜,至2018年1月份,被告人许某平无能力继续支付利息。

2017年年底,被告人许某平又伪造了一本国有土地证【编号为:揭东府国用(2008)第6070****号;使用权人:许某平;座落:揭东县玉湖镇东寮村大陇站前大道北侧;地号29**】。2017年12月16日,被告人许某平将该国有土地证向村民许某帆抵押借款10万元人民币,约定每月利息3000元。此后,被告人许某平每月按时支付利息,至2018年1月份,被告人许某平无能力再支付利息。

2019年10月23日,公安机关在揭阳市产业园月城镇一村道上抓获被告人许某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平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平能如实交代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平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建春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揭东区看守所。

2.侦查卷6册、检察卷1册、光盘2块、《国有土地使用证》3本。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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