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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故意伤害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8〕567号

被告人许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131983********,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街道****,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15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5日8时30分,被告人许某至金石滩**小区送水偶遇被害人刘某,在金石滩街道**小区**附近与被害人刘某因为债务纠纷一事发生争吵,后双方发生肢体暴力互相用拳头击打对方面部及身体。被告人许某多次用拳击打被害人刘某面部,现被害人刘某经法医鉴定外伤致双侧鼻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害人刘某外伤致右手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许某到案后,其家属积极联系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对被害人经济赔偿人民币五万元,现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医疗记录、前科说明、谅解书、入所体检表;

2.证人唐某证言;

3.被害人刘某的陈述;

4.被告人许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民廷
检  察  员:  吴  海

2018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6.《社区矫正函》1份。

7.《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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