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组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现居住于长岭县某某镇**村**屯。因涉嫌盗窃罪,经长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长岭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长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董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现居住于长岭县长岭镇*****平房区。因涉嫌盗窃罪,经长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长岭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长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至2020年5月份,被告人许某某伙同董某某驾驶轿车先后在长岭县境内盗窃59只鹅(5,664.00元)、29只鸡(1,740.00元)、2只狗(800.00元)、1只鸭(72.00元)、1桶油(160.00元),经价格认定合计为8,436.00元。其中:
1于2019年1月份,在三团乡街里魏某某家院里盗窃7只鹅;
2于2019年2月24日,在太平川镇双丰村西丰库屯马某某家院里盗窃2只鹅、6只鸡;
3于2019年4月8日,在前七号镇六合村小六合屯李某某家院里盗窃6只鹅;
4于2019年4月9日,在前七号镇大三号村杜四号屯杨某某家院里盗窃7只鹅;
5于2019年春天,在三团乡街里夏某某家院里盗窃2只鹅;
6于2019年4月5日,在三团乡街里鲍某某家院里盗窃9只鹅;
7于2019年10月份,在前七号镇十四号村九号屯艾某某家院里盗窃5只鸡;
8于2019年10月份,在前七号镇十四号村九号屯赵某某家院里盗窃1只狗;
9于2019年10月份,在前七号镇十四号村九号屯石某某家院里盗窃5只鹅;
10于2019年12月份,在北正镇街里王某某家院里盗窃2只鸡;
11于2020年1月4日,在三团乡六十三村六十二屯陆某某家院里盗窃6只鹅;
12于2020年1月9日,在北正镇街里刘某某家院里盗窃1只鸡、1桶油;
13于2020年1月9日,在北正镇街里赵某某家院里盗窃4只鸡;
14于2020年1月11日,在前七号镇龙凤山村山西二号屯甄某某家院里盗窃5只鸡、9只鹅;
15于2020年1月15日,在腰驼子乡街里依某某家院里盗窃4只鹅;
16于2020年1月17日,在三团乡一零九村一零九屯林某某家院里盗窃1只狗;
17于2020年5月份,在新安镇新一村二里堡子屯王某某家院里盗窃2只鹅;
18于2020年5月份,在前七号镇十四号村九号屯于某某家院里盗窃6只鸡、1只飞鸭;
19于2020年5月13日,在东岭乡迷子厂村管家屯侯某某家院里盗窃时,被告人许连春被抓获。
以上犯罪事实,二被告人供认不讳。被告人许某某被抓获;被告人董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及前科劣迹证明、破案经过、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情况说明、指认犯罪现场照片;;
2.被害人马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陆某某、刘某某、甄某某、依某某、林某某、王某某、于某某、艾某某、赵某某、石某某、魏某某、鲍某某、夏某某、王某某、赵某某、侯某某陈述;
3.被告人许某某、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长岭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光盘、现场指认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属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栾德文
(院印)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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