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公诉二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号楼*号梯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2019年12月7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丰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1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6日18时许,丰顺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联合梅州市烟草专卖局、梅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丰顺县烟草专卖局在丰顺县**镇芹**村***山上查获一生产假烟窝点,现场抓获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和许某某、赵某某(两人均另案处理),缴获生产假烟的卷烟机(YJ14型号)1台、接嘴机(YJ23型号)1台、云烟牌散装烟支52万支、芙蓉王散装烟支62万支、B&HGold散装烟支44万支、Lanbert&Butler散装烟支94万支、烟丝380公斤、印字水松纸364公斤、卷烟纸525公斤、滤嘴棒72万支、白乳胶40公斤、柴油三相交流发电机1台、车辆2辆、包装纸箱300个。缴获的烟支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丰顺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涉案物品价值合计2833020.93元,其中涉案烟草制品货值合计2388020.93元。
经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负责做饭,在该窝点工作八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同案犯许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6、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许可,非法生产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鉴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未直接参与制造假烟产品,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本院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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