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公诉刑不诉〔2019〕61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女,1963年2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住赊店**街*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3月4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5月9日退回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19年6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疑难复杂,延长侦查起诉期限。
社旗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大队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0年7月19日,社旗县**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成立,公司法人郑某某于2017年3月20日将法人变更为杜某某,并许诺给杜某某每月1000元的工资,犯罪嫌疑人郑某某作为社旗县某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实际法人和发票开票员韩某某、公司记账员汤某某、公司取票员许某等人在明知社旗县**物流有限公司不具备液氯运输资质、无实际业务经营情况下以社旗县**物流有限公司名义于2017年7-9月份向**省*县**盐化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24份,涉及虚开金额1940421.63元,涉税金额213446.37元。向河南省**市**化工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6份,涉及虚开金额609064元,涉税金额60357.70元。向*省**市**县**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发票11份,涉及虚开金额1076068元,涉税金额182931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社旗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大队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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