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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严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许某某
申学良(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
严某某

原告许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申学良,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某某,男。
原告许某某诉被告严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许某某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许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许某某承担。

审判长:胡丹

书记员:夏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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