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某
申学良(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
严某某
原告许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申学良,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某某,男。
原告许某某诉被告严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许某某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许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许某某承担。
审判长:胡丹
书记员:夏芳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