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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许某某,女,195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燕,上海逾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男,195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凌骅,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灵奕,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某某诉被告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许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人民币120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8年8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4、判令原告可就被告提供抵押的宝山区呼玛二村XXX号XXX室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优先受偿。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1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12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月利率1.5%,被告以其名下的宝山区呼玛二村XXX号XXX室房屋抵押担保。后被告未能按时还款,故原告起诉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宋某某辩称,本案可能涉及套路贷,被告本身系XXX残疾人,当时被案外人潘桂明欺骗,带原告四处借款,本案原告所主张的借款也是其中一笔。2018年7月,经被告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对潘桂明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现请求对本案一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案有可能涉及犯罪,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许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奕南

书记员:吴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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