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许某某交通肇事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1〕117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119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丹阳市云阳镇**村**号。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1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苏L5****号小型轿车沿丹阳市云阳街道西环路由南往北行驶,行至该道路“乐涛家电城”附近路段处,撞上沿该道路由西向东步行横过机动车道的张某某,造成车辆受损、张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张某某经抢救无效于12月2日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许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支付36000元,取得谅解。被告人许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警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尹某某、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道路交通现场勘验笔录;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表检验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监控视频、行车记录仪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春

  2021年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