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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交通肇事案_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8111972********,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农民,籍贯吉林省辽源市,户籍地及住址均为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8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清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告知了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驾驶辽H*****重型半挂牵引辽H*****挂货车,沿卞张线自北向南行驶至清丰县仙庄镇北街村路段,与步行横过公路的被害人高某某相撞,致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许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6月1日,许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情况证明,到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及辩解: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鉴定文书;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提取于事发现场周边的监控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查明事实。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对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真诚认罪、悔罪,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且系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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