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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交通肇事罪起诉书_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霸州市院第二检察部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89********,汉族,群众,务工,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现住址河北省霸州市******号。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19时40分,被告人许某某驾驶冀R2****号小轿车并载乘车人李某某、田某某、史某某沿胜芳镇胜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朋修车行附近时与由西向东横穿公路的王某某相撞,致使车辆受损,王某某死亡。

事故发生后许某某逃逸;2019年8月25日,许某某到霸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案发后许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田某某等人的证明;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勘查图、勘查照片;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许**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伟宾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许**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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