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许某某
公诉机关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女,196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
2013年12月20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元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元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公诉刑诉(2014)124号
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元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力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元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30日,被告人许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元氏县支行申请一张惠农贷记卡(卡号
:6228200630008810),透支额度3.5万元,其于2010年4月19日透支后一直拖欠,余额达34778.54元。
被告人许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诉请法院
依法惩处。
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已经将欠款还清,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偿还拖欠本息,未给银行造成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对被告人的社会调查评估,符合缓刑条件,可以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
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出上诉。
书
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偿还拖欠本息,未给银行造成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对被告人的社会调查评估,符合缓刑条件,可以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
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出上诉。
书
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李同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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