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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单位行贿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公刑诉〔2018〕1号

被告单位:南宁市**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5547423808,单位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18号德利·东盟国际文化广场B2栋1303号,法定代表人:许某某。

诉讼代表人孟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30251980********,系被告单位办公室**,联系方式:1321133****。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021972********,汉族,本科文化,南宁市**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南宁市青秀区**路**园**栋**单元**房。因涉嫌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于2016年11月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位及被告人涉嫌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于2017年10月2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某是南宁市**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2012年,许某某与时任广西大藤峡水利枢纽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计划合同部**的朱某平商量,*乙公司要在南宁市建设后方管理基地,可以将项目的选址、立项、可行性报告等前期设计工作委托给*甲公司做,条件是把扣除成本后剩余的钱全部提现金出来给回*乙公司作为*乙公司跑项目的活动经费,并另外给朱某平部分好处费,日后可以将该后方基地的下一步设计工作继续交给*甲公司来做。许某某答应后,*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广西大藤峡水利枢纽调度管理中心咨询合同》,并将93万元服务费用支付给了*甲公司,后许某某为兑现之前的承诺,从*甲公司拿出60万元通过朱某平交给了*乙公司使用,并另外从*甲公司拿出35万元送给朱某平表示感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南宁市**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向国有公司及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应当以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富成

2018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在家候审;

2、本案侦查卷宗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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