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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许飞)(公开版)_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济宁市任城区**镇**村**庄**街**号,现住任城区**庄街道**号**单元**楼东,因盗窃,于2007年6月29日被济宁市中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8日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6月21日22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行驶至济宁市**道与**路口处时,被开展酒后驾驶专项治理行动的高新区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对其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3mg/100ml,由医务人员采取其血样,其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0.7mg/100ml。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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