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0********,初中文化,群众,临沂市罗庄区人,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路**号十里**房**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鲁******牌照的小型轿车,在临沂市罗庄区**路十里洋房小区内,与被害人主父金政驾驶的鲁*****号牌小型越野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路交通事故。经抽取徐某某静脉血5ml进行酒精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7.2mg/100ml,属于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生行
2020年3月2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1591017****)。
_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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