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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公民身份号码:4521301978********,壮族,初中文化,住大新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77.37mg/100ml)无证驾驶桂R****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到贵港市罗泊湾大桥南岸路段时,被在此设卡检查的贵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接到民警的电话传唤后能主动前往交警二大队并如实供述其醉酒驾车上路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沈英禄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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