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20〕510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1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安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乡**组,现住合肥市新站区**花园**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自临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郎溪路交口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许某某血样酒精含量为96.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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