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许某某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住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13时,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大同市平城区东小城建筑工地内与被害人罗某某因工资问题发生争执,争执中许某某用铁锹致伤罗某某头部。经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罗某某的伤情评定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另其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