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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故意伤害案_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Z13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身份证号码441702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街**号**,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6月23日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5日21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阳江市江城区**北门**号**社**楼打麻将时与在场的被害人徐某某发生口角,之后许某某先行离开,步行到附近的**音像店门口找到一根铁管,然后拿着铁管回到**社楼下等候徐某某,见到徐某某骑坐在一辆摩托车上玩手机,许某某拿起铁管走上前,用铁管殴打徐某某身体、手部、腿部、头部,导致徐某某身体多处受伤。经阳江市江城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徐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伤者徐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4月28日许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3.8万元,徐某某对许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3.辨认笔录、照片。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许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许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余丹

                                2020年7月17日 

附注:

1.被告人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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