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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353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号,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21时2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酒后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沿****由西向东行驶至**路交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许某某被查获时的血液乙醇含量为91.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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