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5381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罗镜镇**村委***号。 2020年8月30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9日被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某在其租住的罗定市附城街道**路*号***房内,于2020年8月22日容留陈某某、张某某吸食毒品冰毒,于8月25日、27日容留陈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物证;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开明
2020年12月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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