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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盗窃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Z38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房,住雷州市**街道****附近。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2月1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经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⒈2020年4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许某某来到雷州市**镇**村五保户吴某某家,谎称自己是湛江市委派到雷州市督查老人补助的工作人员,要查看吴某某领取的老人补助金。当吴某某取出现金4600元时,许某某以拍照为由支开吴某某,然后将吴某某的4600元盗走。许某某将盗窃的4600元花费掉。

⒉2020年4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许某某来到雷州市**镇**村五保户黄某某家,谎称自己是湛江市政府关爱老人的工作人员,询问黄某某是否领取到老人补助金1300元。黄某某则主动进入房间取出银行存折和本人身份证让许某某查看,许某某在尾随黄某某取存折时看到衣柜抽屉里有一叠百元面额的人民币,于是,许某某以拍照存档为由支开黄某某,然后将黄某某的4000元盗走。许某某将盗窃的4000元花费掉。

⒊2020年4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许某某来到雷州市**镇**村郑某某家,谎称自己是湛江市政府调查人员,要查看郑某某领取的老人补助金,当郑某某取出6000元现金放在桌子上时,许某某趁郑某某不注意之机将6000元盗走。许某某将盗窃的6000元花费掉。

⒋2020年4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许栩豪来到雷州市**镇**村五保户颜某某家,谎称自己是政府关爱老人的工作人员,要查看颜某某领取的老人补助金,颜某某就将随身携带的700元递给许某某。许某某又要求查看颜某某的银行存折,当颜某某入屋取存折时逃离现场。许某某将盗窃的700元花费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⒈书证:被告人许某某的身份信息、曾经犯罪的刑事判决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被害人的身份信息;⒉证人证言:肖某某、黄某某、郑某某、颜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⒊被害人陈述:吴某某、黄某某、郑某某、颜某某的陈述;⒋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⒌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孤寡老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盗窃罪行。许某某父亲已赔偿15300元给被害人,获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光华

检察官助理:尹连明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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