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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盗窃案_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潞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211969********,汉族,文盲,无业,现住长治市潞城区**镇**村**。1987年3月16日因盗窃罪被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10月19日因盗窃罪被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9月30日因盗窃罪被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12月19日因盗窃罪被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6月18日因盗窃罪被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0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许某某来到长治市潞城区金威购物广场一楼大厅,扒窃正在扫码购物的被害人宋某某右裤口袋中的oppo牌A3手机一部,许某某准备转身逃离现场时被宋某某抓获。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经长治市潞城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oppo牌A3手机价值467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抓获证明、指认照片等书证:被害人宋某某陈述及报案材料;鉴定意见;贾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岩斌

2020年1月10日

附: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潞城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参册及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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