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汝检一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212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某有限公司技术部员工,户籍所在地厦门市翔安区*号,现住厦门市湖里区*号楼。因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疫情于2020年5月28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7月16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英籍华人*(中文名吴某某,另案处理)于2015年3月成立某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已起诉)并任公司董事长。该公司下设技术部、系统应用部、财务部、人事部等部门,以与他人合作制作开发“VR一体机”、“中国广电VR”、“波比手机”等为业。
2019年5月份左右,*与张某甲(另案处理)合作,并应张某甲要求由某公司技术部工作人员郑某某、廖某某(二人均已起诉)及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等人共同制作开发出vHTC应用集群项目。该集群在整合某公司原有的零售商城、转账支付、全景直播、即时聊天等多种小程序的基础上,以为客户提供vHTC应用集群服务为名,允许“客户”通过充值会费体验服务获得加入资格,并以“推荐人”身份继续介绍发展会员,层层发展下线,以发展下线的层级和数量按照小程序设定的标准返利。该集群分为60元、198元、1980元、5000元、20000元人民币5个档次。在60元档次中,客户需在系统中填录推荐人电话号码后方可充值60元人民币进行“体验”,体验者充值成功后可作为推荐人(上线)推荐10名同档次的第一级下线,每推荐一名下线可获得50%(30元)返利。第一级下线若再推荐下线,上线可获第二级下线5%(3元)的返利,可获第三到第十级2.5%(1.5元)的返利,所有充值的6%(3.6元)均自动进入某公司账户。198元、1980元、5000元、20000元人民币4个档次的模式与60元模式相似,20000元档次的上线可获得所有下线的返利,并可获得一部价值一千余元的vHTC手机和一副价值100元左右的vR眼镜。
后张某甲等人建立团队,借助该集群,进行虚假宣传,层层发展下线,开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经查实,张某甲团队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08个层级1738243人,上述人员在该集群充值金额累计人民币249590653.9元。上述资金以系统设定的比例完成分配后,共有31882338元进入某公司董事长*账户, 15111492.76元进入某公司指定的第三方支付公司。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明知他人借助某公司的软件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其具有如下情节:1.并不直接开发专门用于传销的软件;2.均系正常的IT行业从业人员,未从事任何超出IT行业之外的活动;3.所领取的工资在厦门市均属于正常工资,没有任何抽成,未取得任何超越正常薪资待遇的收入;4.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5.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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