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二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72********,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尉氏县,住尉氏县**镇**村**组。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于2019年10月22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尉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尉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被告人许某某伙同他人自称姓刘、张某某,以办贷款需要注册公司为由,联系杨某某、郭某某并收买了以郭某某的名义注册的**县**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及相关公司手续。
2018年1月份,被告人许某某伙同他人在无实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会计石某某(另案处理)以**县**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名义向河南**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价税合计150.9万元,税额21.92564万元。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许某某在尉氏县**镇**村一小卖部被尉氏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许某某的身份年龄情况;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许某某无前科的事实;**县**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等证明该公司注册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及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进项信息表证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卢某某提供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入库单、收据证明虚假交易情况;银行书证证明资金往来情况;2.证人何某某、卢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证明河南**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和**县**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之间交易情况;证人杨某某、郭某某的证言证明注册**县**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的情况;证人石某某的证言证明许某某让其开票的事实;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伙同他人注册公司并找老石开票拿给买票人的事实。4.辨认笔录证明辨认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宫宝针
田文生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