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9〕679号
被告人许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捕前住大连市金州区**路**。因涉嫌诈骗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甲化名“张某甲”在大连保税区保税总汇KTV工作,在此期间先后结识了来此娱乐的被害人张某乙、蔺某某。
一、2016年6月份,张某乙与许某甲通过微信开始聊天,许某甲编造了自己家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家园***有房产,以及自己未婚无子女的虚假信息,骗取了张某乙的信任和爱慕。在此基础上,许某甲利用张某乙大龄,家人着急结婚的心理,骗取被害人张某乙现金及各项物品折合人民币共计:128913元。具体如下:
1、2018年7月20日,许某甲与张某乙回到开原见张某乙的父母,张某乙父母给许某甲人民币2000元;
2、2018年7月23日,许某甲暗示张某乙求婚要用苹果手机,骗张某乙给其花费6400元购买了一部金色IPHONE8 PLUS手机;
3、2018年7月31日,许某甲谎称自己舅妈的南非朋友给了一个钻石坯子,骗取加工费用5520元;
4、2018年8月5日,许某甲谎称要去塞班岛旅游,看好一个包,骗取张某乙人民币3999元;
5、2018年9月4日,许某甲谎称在星海国堡酒店订婚宴,骗取张某乙人民币10000元;
6、2018年9月5日,许某甲以结婚用“三金”名义,骗张某乙花费32000元为其购买了一个金手镯、一条金项链,一对金耳环和一对金戒指,除一枚金戒指给张某乙外,其余均被许某甲据为己有,后被其变卖用于个人消费;
7、2018年9月20日,许某甲谎称朋友有事需要用钱,骗取张某乙人民币5000元, 所得款项被其用于个人消费;
8、2018年10月17日,许某甲谎称自己货品需要租用仓库,骗取张某乙人民币5000元,所得款项被其用于个人消费;
9、2018年10月28日,许某甲谎称自己做生意需要追加投资,骗取张某乙人民币10000元,所得款项被其挥霍;
10、2019年10月29日,许某甲谎称同学有事需要用钱,骗取张某乙人民币2000元,所得款项被其挥霍;
11、2018年11月9日、16日,许某甲谎称去广州谈生意没有钱购买往返机票,骗取张某乙人民币11000元,所得被其用于个人消费;
12、2018年12月7日,许某甲谎称借了高利贷无法偿还,骗取张某乙人民币7000元,所得被其挥霍;
13、2018年12月15日,许某甲肚子烫伤在家休养,但对张某乙谎称住院需用钱,给其微信转账人民币2000元,所得被其部分用于治病,部分挥霍;
14、2018年12月31日,许某甲谎称手术需要用钱,骗取张某乙人民币3000元,所得被其个人消费;
15、2019年2月4日,许某甲谎称去巴厘岛玩,骗取张某乙人民币1000元,所得被其挥霍;
16、2019年2月6日,许某甲谎称在巴厘岛没有钱了,骗取张某乙人民币500元,所得被其挥霍;
17、另据微信转账显示,在以谎言和虚假身份取得了张某乙及家人的信任,并表示准备与张某乙结婚后,张某乙还以恋人及未婚夫的身份,陆续的在2018年8月17日,分别给许某甲微信转账1314元;2018年9月4日,转账100元;2018年9月16日,两次转账共计1040元;2018年10月24日,520元;2018年11月15日,1000元,共计人民币4494元。均被许某甲挥霍。
二、被告人许某甲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另供述了其以假结婚多次诈骗蔺某某钱财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许某甲与被害人蔺某某于2016年3月份在大连保税区保税总汇KTV相识,之后就以“张某甲”的身份与蔺某某谈恋爱,并逐步发展到谈婚论嫁的阶段。之后,许某甲就以申请动迁房,结婚登记费等为由,骗取蔺某某手机及现金等折合人民币七万余元,具体如下:
1、2016年9月7日,以申请低价动迁房为由,骗取蔺某某人民币30000元,所得被其挥霍;
2、2016年10月9日,以母亲看病、给社区办事钱为由,骗取蔺某某人民币10000元;
3、2016年11月24日,以结婚登记需要交纳押金为由,骗取蔺某某人民币14700元;
4、根据调取许某甲持有的其母亲包某某的农业银行卡交易流水,查证蔺某某还多次给该卡内存款。分别是2016年11月1日,3200元;2016年11月14日,2200元;2016年11月16日,300元。
5、许某甲以看病手术为由,骗取蔺某某通过其支付宝给包某某的农业银行卡内转款,分别是:2016年12月6日,3000元;2016年12月8日,3000元,2016年12月12日,4000元,2016年12月21日,4000元,2016年12月24日,300元,所得款项均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行卡、钻戒、提包、户口本(附扣押清单);
2.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记录、入所体检表、交易流水、微信聊天记录;
3.证人许某乙、包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乙、蔺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民廷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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