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镜检诉刑诉〔2020〕789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1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在安徽省芜湖县**镇**村**村**号,现住安徽省芜湖县**镇**村**村**号。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同年12月11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10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10日,本案再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同年2月25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3月24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被告人许某某因急需钱周转,通过人介绍认识了王某某、陈某某(均已判决),后被告人许某某在明知自己无能力还贷的情况下,向王某某、陈某某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明后,由王某某为被告人许某某制作购房合同、发票、银行流水等虚假证明材料,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吉和街支行,申请家装贷款人民币14万元。农业银行对该笔贷款审批下来后,该笔贷款14万元人民币转至指定账户芜湖红星美凯龙账户,被告人许某某与陈某某、王某某在红星美凯龙找到商户臧某某制作虚假的家装用品供销记录将该笔贷款套现13万元。
其中被告人许某某分得人民币54000万元,其余款项由王某某、陈某某占有。截止案发,王某某、陈某某共同帮被告人许某某归还贷款本金共计15000余元,仍欠贷款本金人民币124444元。
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许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贷款诈骗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家属退出赃款人民币5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臧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
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本院为保护金融管理秩序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晓玲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芜湖市女子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及案卷材料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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