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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甲、刘某甲等5人敲诈勒索案起诉书(公开版)_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Z158

 

被告人许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301951********,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301955********,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镇**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被逮捕,同年6月10日被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乙,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301953********,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86********,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许某丙,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821981********,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五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许某甲、刘某甲、许某丙、刘某乙和刘某戊发(另案处理)等人伙同其他**村村民多次去到被害人钱某某购买的位于船步镇机场新村的土地上,以该土地属**村所有为由,通过暴力推弯柱头、踢开地台模板和言语威吓等方式阻挠钱某强在土地上建房,并索要土地赔偿款。钱某某被迫交款人民币15000元作为土地资源费,并与许某甲等人签订合同后才得以继续建房。

2019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许某戊(在逃)、刘某戊(另案处理)等人伙同其他**村村民多次去到被害人冼某某购买的位于船步镇机场新村的土地上,以该土地属**村所有为由,通过暴力毁坏地台模板和言语威吓等方式阻挠冼某某土地上建房,并索要土地赔偿款。冼某某被迫交款人民币7800元作为用地费,并与许某甲等人签订合同后才得以继续建房。

2019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许某戊(在逃)等人伙同其他**村村民多次去到被害人范某某购买的位于船步镇机场新村的土地上,以该土地属**村所有为由,通过言语威吓等方式阻挠范某某在土地上建房,并索要土地赔偿款。范某某被迫交款人民币15000元作为用地费后才得以继续建房。

2019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许某甲、刘某甲、刘某戊(另案处理)、许某己(在逃)等人伙同其他**村村民多次去到被害人彭某某购买的位于船步镇机场新村的土地上和罗定市****有限公司办公室,以该土地属**村所有为由阻挠彭某某平整土地转卖,并索要土地赔偿款。彭某某被迫交给许某己人民币15000元作为用地费。

被告人许某甲、刘某甲、许某乙、许某丙、刘某乙等人将勒索所得的款项记录为**村的公账进行管理使用,并以“维护土地津贴”、“奖励特别对本村维护者”等名义支付人民币50元至200元不等给参与阻挠建房者施工的村民合计约7000元,至案发,还剩余人民币28762元未用完,另有人民币15000元由许某己保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笔录;5.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刘某甲、许某乙、刘某乙、许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许某甲、刘某甲、许某乙、刘某乙、许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五名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进水

2020年6月15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刘某乙、许某丙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13册,光碟3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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