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庄**路**号**幢**梯**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漳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漳平市看守所。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20年12月5日至2020年12月1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被告人许某甲为了发展其在澳门太阳城赌场账户下线,从而获取利益,邀集上官某某、许某乙、卢某某、林某某等人到澳门太阳城赌场赌博,并为上官某某、许某乙、卢某某、林某某等人提供机票,安排吃饭和酒店住宿,并带上官某某、许某乙、卢某某、林某某等人到太阳城赌场赌博。
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许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上官某某、赖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嫌疑人笔录及相关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明知是境外赌场,为获取非法利益,为到境外赌场赌博的参赌人员提供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卓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羁押在漳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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