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住固始县**镇**村**。因涉嫌赌博罪,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6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3日期间,被告人许某甲多次召集参赌人员王某某、臧秀军、张中保、张道国、吴国安等人到许某乙、某某甲、牛某某、某某乙家以“推九点半”、“龛杆子宝”的方式聚众赌博,累计参赌人员在20人以上。其中,2020年3月3日下午,许某甲组织多人在某某乙家赌博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参赌人员26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乙、王某某、某某甲、某某乙、牛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多次组织他人聚众赌博,组织人数3人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许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许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 玉
检察官:刘 川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363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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