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区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许某舟,男性,1979年12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519791204****,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德保县龙乡某某村某某屯*号,现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某某村*号楼出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2月1日被云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2月4日移送云浮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云浮市人民检察院于12月7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舟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3时37分许,被告人许某舟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肇庆往罗定方向行驶,途径云浮市324国道1180公里+900米路段时,碰撞右侧路外的花基跌倒,造成许某舟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许某舟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对许某舟的静脉血定性定量检验,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2.3mg/100ml。
2020年11月30日许某舟自行到云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事故中队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许某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许某舟。许某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许某舟犯罪以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愿意接受处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舟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邹红枚
2020年12月8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1.被告人许某舟现被羁押在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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