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许某贵,男,1970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81970********,小学文化,务工,现住址福建省松溪县**乡**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经松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贵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0时许,被告人许某贵醉酒驾驶闽******二轮摩托车,由松溪县旧县乡往松溪县象城龙庭方向行驶,途经松溪县城关派出所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许某贵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许某贵经松溪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许某贵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照片,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贵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__
检察官:李玉婷
检察官助理:王敏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许某贵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_2、本案卷宗材料三册,起诉书副本八份,证据目录、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