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1,女,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雁敏,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骏,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2,男,194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谈某某,女,194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2(系谈某某的丈夫)。
被告:许某3,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计某,女,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3(系计某的丈夫)。
被告:许某4,女,199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五名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律,上海谧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某,女,195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周某某,女,192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原告许某1与被告许某2、谈某某、许某3、计某、许某4、曹某某、周某某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1于2019年8月26日以其已经与被告许某2、谈某某、许某3、计某、许某4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全部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许某1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许某1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濮如毅
书记员:许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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