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1,女,195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冬辉,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翕翊,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2,男,195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金某某,女,193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许某3,男,195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许某4,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许某5,女,195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陈某某,女,193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许某6,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许某7,女,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上述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奎。
原告许某1与被告许某2、金某某、许某3、许某4、许某5、陈某某、许某6、许某7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姚 蕾
书记员:杨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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