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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森森与杭州昊霞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许森森,女,1993年2月10日生,回族,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宙峰,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昊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钟丽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赢,浙江春江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瑞文,浙江春江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森森与被告杭州昊霞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森森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森森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森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本案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许森森负担。

审判员:周泉泉

书记员:章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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