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燕,上海言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碧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林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汉辉,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娣,女。
原告许某某、盛某某与被告上海碧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许某某、盛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许某某、盛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祝 芬
书记员:蒋 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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