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许水梅,女,195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元明,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潘春姑,女,192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代理人:许水法(系被申请人潘春姑的儿子),男,195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延吉四村XXX号XXX室。
申请人许水梅申请宣告潘春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许水梅称,母亲潘春姑患有老年痴呆症,生活需要人照顾。现为了处理潘春姑的生活事务,故申请认定潘春姑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许水梅为潘春姑的监护人。
被申请人代理人许水法称,同意申请人许水梅的申请请求。
经审理查明:潘春姑,女,192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XXX弄XXX号XXX-XXX室。被申请人与丈夫许阿相共生育许水土、许水根、许水法、许水英、许水梅五个子女。许阿相于2008年9月23日报死亡,许水土于2010年11月9日报死亡。潘春姑患有老年痴呆症,生活需要人照顾。2019年7月10日,申请人许水梅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
审理中,许水根、许水英到庭表示,同意申请人许水梅的申请请求。
本院认为,潘春姑患有老年性痴呆,此节事实有上海市黄浦区外滩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门急诊病历记录为证,故申请人许水梅要求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许水梅系潘春姑的女儿,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可以担任潘春姑的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潘春姑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许水梅为潘春姑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顾佳娜
书记员:林摇雪 夏 湘芸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